在与新兴市场国家的企业开展贸易活动时,我国外贸企业应重点防范汇率波动引发的买方履约风险、地缘政治因素引发的贸易摩擦风险以及贸易诈骗风险。
对此,国内出口企业可在合同签署前,先对买方的背景进行充分调查,如果买方自身经营实力一般,但其隶属于具有一定规模的跨国集团,而集团内其他企业的实力尚可,则可考虑由实力更强的集团内其他企业来代替买方签署合同,或者要求其为该笔进出口贸易提供还款担保,以此规避买方因本币贬值而拖欠货款的风险。
这些政策使国内企业在向印度出口时面临较大的风险,一旦买方动机不纯,在货物到港后不提货,或不配合提供退运材料,则可借拍卖契机低价获取原货物,使我国的出口企业“钱货两空”。
来源:《中国外汇》2020年第22期
作者:施天一 “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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